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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衣柜内跳出一男子持刀劫色

1月13日凌晨,重庆一名女子洗完澡回到卧室后,衣柜内突然跳出一名持刀男子。女子表示需要什么尽管拿走,对方竟然说:“我不劫财,要劫色!”并称已经观察女子三天。女子以上厕所为由,从二楼的厕所窗口跳下,下巴摔伤。事后男子不见踪影,现该案还在调查中。(来源:上游新闻)

【家子说法】
1、据说,这名女子是与多人合租,人来人往,客厅门经常会不关,因此发生了案件。不过这事儿也透着蹊跷,既然多人合租,这名男子为何如此大胆?女子为何没有向其他租户求救?男子声称观察女子三天,应当是周围比较熟的人,或者是附近的邻居,如果真实存在,应当不难抓获,希望警方尽快调查出一个结论。

2、劫色与劫财后果会有什么不同?

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一个经典的法律段子。

某男入室盗窃,遇到女主人,持刀反抗后逃脱。按照这种情形,该男构成入室抢劫,至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后经高人指点,自称入室是为强奸,按照法律规定,强奸与入室无关,且属于未遂,因此被判三年。

这当然只是一个段子,因为在实践中,口供并不是想变就变的,警方会根据证据确认犯罪的真实目的,不会轻信口供。

但这个段子确实可以反应出入室抢劫和入室强奸的量刑差异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入户抢劫的。”

因此,在重庆这个案子里,如果男子进入卧室是为了抢劫,则构成入室抢劫。抢劫罪只要造成了被害人受伤,就属于抢劫既遂。因此,这名男子构成抢劫罪(既遂),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而现在这名男子,自称是为了劫色,则构成强奸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”正常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。

而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很明确的,这个案子里,男子显然属于强奸未遂。

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”

因此对于该男子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这里造成了女子受伤,减轻应该是不可能的了,但从轻还是很有可能的。

因此,我都怀疑这名劫匪是不是在发现抢劫无法得手后,急中生智,作出的一个举动。

3、前面的当然是一个玩笑。最后,家子还是要提醒各位孤身在外的女性朋友,选择合租房时一定要慎重,对于周围的室友,环境都要有所选择,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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