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众心中的“好”律师与“坏”律师?
2022-03-18.点击:185
民众心中的“好”律师与“坏”律师?
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女被告在上诉中聘请了新律师,很多人指责该律师,认为该律师在良心上不应该接受此次委托。在大部分人心中,评价律师“好”的标准也许是善良、正直、谦逊等等,这无可厚非。但关键就在于接受罪大恶极死刑犯的委托,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律师符合“坏”的标准?这一点,值得深究。
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,我国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实施是强制辩护制度,即使被告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,法院也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为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会设计此制度?其核心目的就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,尊重任何人作为“人”在法律层面的尊严。有的人会说,即使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,律师也可以拒绝啊?法律援助给律师的钱很少,只有很少的办案补贴,大部分地方都是几百块钱,不会从被告那里收取费用,所以大部分律师在内心上不太想接这种法律援助的案子。但每个律所实际上都有法律援助的指标,很多时候律师是无法拒绝法律援助案件的,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案件的,可能遭受处罚。所以,很多律师必须做这种案子,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。因此,从法律层面来看,律师接受死刑犯的委托是法律的基本要求。
从职业准则来看,律师为死刑犯进行辩护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,也就是说,律师在为死刑犯进行辩护时,所依据的仍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。法律为何必须要律师给死刑犯提供辩护,其核心目的除了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之外,关键就在于实现司法公正。通过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,明确法律争议的焦点,明晰证据的证明力,有利于保障最终裁判结果的公正。试想一下,经过多名律师的参与,最终都没能改变死刑犯的裁判结果,该女被告最终仍然被判处死刑,那就更加说明我们的司法是公正的,裁判结果是正确的,女被告应该接受判处死刑的处罚。
因此,虽然有些律师因为不遵守职业操守,可能给民众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形象,民众对于律师形象的认知也情有可原,但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其也没有选择,其必须保持中立性。但如果您周围有几个懂法的朋友,我相信您一定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收益,至少像股权转让、借条这种合同,稍微问一下,可以避免踩坑。最近就遇到一件小事,公司一个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,接受股权的一方(法人)说以某一笔公司应收账款,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,由股权转让方负责该应收账款的结算?这有没有坑?欢迎大家讨论。
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女被告在上诉中聘请了新律师,很多人指责该律师,认为该律师在良心上不应该接受此次委托。在大部分人心中,评价律师“好”的标准也许是善良、正直、谦逊等等,这无可厚非。但关键就在于接受罪大恶极死刑犯的委托,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律师符合“坏”的标准?这一点,值得深究。
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,我国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实施是强制辩护制度,即使被告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,法院也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为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会设计此制度?其核心目的就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,尊重任何人作为“人”在法律层面的尊严。有的人会说,即使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,律师也可以拒绝啊?法律援助给律师的钱很少,只有很少的办案补贴,大部分地方都是几百块钱,不会从被告那里收取费用,所以大部分律师在内心上不太想接这种法律援助的案子。但每个律所实际上都有法律援助的指标,很多时候律师是无法拒绝法律援助案件的,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案件的,可能遭受处罚。所以,很多律师必须做这种案子,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。因此,从法律层面来看,律师接受死刑犯的委托是法律的基本要求。
从职业准则来看,律师为死刑犯进行辩护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,也就是说,律师在为死刑犯进行辩护时,所依据的仍然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。法律为何必须要律师给死刑犯提供辩护,其核心目的除了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之外,关键就在于实现司法公正。通过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,明确法律争议的焦点,明晰证据的证明力,有利于保障最终裁判结果的公正。试想一下,经过多名律师的参与,最终都没能改变死刑犯的裁判结果,该女被告最终仍然被判处死刑,那就更加说明我们的司法是公正的,裁判结果是正确的,女被告应该接受判处死刑的处罚。
因此,虽然有些律师因为不遵守职业操守,可能给民众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形象,民众对于律师形象的认知也情有可原,但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其也没有选择,其必须保持中立性。但如果您周围有几个懂法的朋友,我相信您一定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收益,至少像股权转让、借条这种合同,稍微问一下,可以避免踩坑。最近就遇到一件小事,公司一个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,接受股权的一方(法人)说以某一笔公司应收账款,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,由股权转让方负责该应收账款的结算?这有没有坑?欢迎大家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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